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来函(电)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高考健康检查标准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无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6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报到,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能按期缴纳学费的,暂缓学籍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根据专业不同,各本科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各专业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四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4~7年。
第六条 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要求的最高修业年限。学习期间服义务兵役的学生修读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等均包含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毕业时学制以标准学制年限计。
要求提前毕业的五年制学生须在大学三年级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四年制学生须在大学二年级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凡延长学习年限者,需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选课、学分
第八条 选课
1.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2.学生选课应参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各学院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
3.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每学期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因重修课程太多与本学期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冲突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开课教研室同意,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推迟重修课修读。
第九条 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可用作对学生进行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课程绩点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绩点
(1)以百分制计算的,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2)采用优秀[100-90分]、良好(90-80分]、中等(80-70分]、及格(70-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免修和重修的课程,按照正常课程考核方法计算课程绩点。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学分由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实践环节学分组成。
必修课程学分为全部必修课程学分的总和;
选修课程学分为全部选修课程学分的总和;
实践环节学分为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课外创新活动学分等学分总和。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方法按学校考试相关规定执行,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评定主要包括实验考核、过程考核及期末考核三部分。
第十四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疾病或身体缺陷不能参加体育、军事训练课程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鉴定,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项目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和创新学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某些课程的学时发生变化,导致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培养方案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济宁医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济医院字〔2014〕51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6者;
2.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
3.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条 缓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确实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特殊疾病需要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因事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需有学校活动组织部门出示相关证明;
2.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缓考一次。
3.缓考申请一般应在考前两天提出。确因考试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无法参加考试,必须向监考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事后须补办缓考手续,不办理缓考手续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4.凡经批准允许缓考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正常安排的考试,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无效,且不允许参加缓考考试。
5.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或在规定缓考考试时间未参加考试者,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每门课程只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该门课程。
第五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三条 按济宁医学院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章 重修、免修
第二十四条 重修
1.重修范围:
(1)凡旷考或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参加重修。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重修后最高分记载;
(2)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3)有实验环节的课程重修,原实验环节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实验环节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实验环节部分一并重修;
(4)课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只能重修,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2.重修学生自主选择时间跟班听课并随下一级学生参加考核。
3.重修办理程序
(1)参加重修的学生每学期第三周前申请重修,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所在学院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手续并报教务处。
(2)教务处将重修名单汇总审核后发布重修名单。
4.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随下一年度相同专业相同课程结业考核进行,考试旷考者必须重新申请重修。
5.课程重修应按要求缴纳重修费,不按时缴纳重修费用的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五条 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75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75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3.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调整专业按《济宁医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取得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取得学籍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待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我校推荐,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休学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获批准休学,应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学籍,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专升本学生只能休学一年。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五条 复学
1.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申请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因伤(病)休学学生复学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复学。复学后编入原所在学院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学生因病或事假在一年内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按规定进行退学处理,应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交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领回学生,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进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在校学习已满标准学制期限,但尚未修满所规定学分者,可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学习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学校开除学籍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济宁医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济宁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专升本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4年级学生开始实行,原《济宁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